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(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
根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>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
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>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
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>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》第三次修正
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>的決定》第四次修正
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>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》第五次修正)
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)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。該法自2025年3月1日正式生效,當前(2025年7月)為最新版本。